(一)一般管轄
(二)特殊管轄
1.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區(qū)公所、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不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如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權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轉送管轄
1.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四)協(xié)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1.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8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2.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xié)商確定;
3.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