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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時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價外收費,例如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等)。
銷售額中不包括: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符合條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擴展資料

當期銷售額包括增值稅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具體的說,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內(nèi)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和代墊款項等費用,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存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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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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