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產撤銷權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什么是破產撤銷權呢?
破產撤銷權,是指管理人員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有申請法院撤銷,并追回財產的權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無償轉)。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低價讓)。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設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提前償)。
(5)放棄債權的(棄債權)。
【解釋】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系指對先前已經存在的債務,以后又設定擔保;如果債務人的債務與擔保同時發(fā)生,則不受此規(guī)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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