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是什么意思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民事公益訴訟是什么意思呢?
民事公益訴訟:
1.訴權
(1)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個人不得提起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述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述規(guī)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①有明確的被告;②有具體的訴訟請求;③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管轄
(1)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因污染海洋環(huán)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fā)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3)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4.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5.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
6.和解、調解
(1)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2)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30日。
(3)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xù)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7.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8.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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