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指定與資格指的是什么?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管理人的指定與資格指的是什么?
管理人的指定與資格:
1.概念
除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經人民法院許可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外,管理人成為債務人財產的實際控制者,依法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2.基本要求
管理破產財產,管理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破產案件中與債權人、債務人等不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從事管理活動的利害關系,并具有相應的專業(yè)能力。
3.指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對人民法院負責。
4.更換
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5.可以擔任
(1)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社會中介機構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職業(yè)責任保險)。
6.不得擔任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7.利害關系
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3)現(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4)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
(1)具有上述所列5種情形。
(2)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3)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8.不宜擔任的其他情形
(1)因執(zhí)業(yè)、經營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監(jiān)管機構或者行業(yè)自律組織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之日起未逾3年。
(2)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
(3)因不適當履行職務或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缺乏擔任管理人所應具備的專業(yè)能力。
(5)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6)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
9.申請回避
(1)進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并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
(2)人民法院認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不應指定該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為本案管理人。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稅務師考試相關知識點的解讀和難度解析可以關注高度教育稅務師考試輔導欄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