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最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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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guī)定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p350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稅務機關不依法辦理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稅務機關作出的資格認定行為。
  (八)稅務機關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不定行為。
  (十一)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是指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1.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4.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5.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6.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7.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
  是指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作為第三者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的,或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接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
  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例題:
  以下人員中不屬于行政復議的申請人的是( )。
  a.扣繳義務人
  b.納稅擔保人
  c.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人
  d.納稅義務人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人可作為獨立的參加人參與稅務行政復議,但不是作為申請人參與。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1.對各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4.對其他稅務機關、組織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一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guī)定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沒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其他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