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示】:理論內容不要鉆牛角尖,是法條規(guī)定就要記住。復習的時候要做到在大處著眼,小處下手的方針。
重點掌握的內容有:
一、行政許可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1、行政許可:申請 →審查 →批準(特定權利)
2、與行政確認、行政審批、行政登記不同。(從特征上區(qū)分)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的區(qū)別是,如果相對人的權利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相對人的權利產生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區(qū)別是,行政許可前,相對人沒有資格,許可后相對人就擁有了某種資格。行政審批很多時候表現為管理過程中的一個制度,如減稅免稅審批、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審批等。
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的區(qū)別在于行政機關在登記程序中一般沒有裁量權,而行政許可中有一定裁量權;行政登記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種秩序,而行政許可則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事先加以嚴格控制。行政許可的后果是被許可人獲得某種權利,而行政登記不一定產生這種效果。
3、一個行為可以兼有多個性質。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5(記住教材舉例)
三、行政許可的原則7(記住教材舉例)
四、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6+不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4+稅務行政許可 4 ★
五、行政許可設定權限★
1、法律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是設立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包括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采礦許可、草原使用許可、伐木許可; 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公民健康權、環(huán)境權、勞動權的許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2、行政法規(guī)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fā)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
3、規(guī)章 (部門規(guī)章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部門規(guī)章不可以設立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4、地方法規(guī)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5、其它相關規(guī)定
?。?)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 置性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2)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 政許可范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guī)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六、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3
1、對比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2、聯系13-15頁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程序(申請的期限、行政機關對申請的處理)
2、聽證程序對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3、變更與延續(xù)
變更:向許可機關申請。
延續(xù):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未決,視為準予延續(xù)。
4、期限、費用
八、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
可以撤銷 行政許可違法的 (過錯賠償)
應當撤銷 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 (不予賠償)
不予撤銷 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九、行政許可相對人的違法責任
直接關系重要安全的事項:未獲許可,1年內不可再申請;已獲許可,3年內不可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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