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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稅減免的基本規(guī)定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9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1.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2.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3.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9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4.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5.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6.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7.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