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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近期,南京地稅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fā)現(xiàn),某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公司中的個人集資,在2011年至2014年底共支付個人借款利息137萬多元,并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檢查人員就相關政策進行了宣傳,要求該公司補扣稅款27.4萬元,并對該公司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倍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第六款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第八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該公司應在每次支付利息時代扣稅款,并在次月向稅務機關繳納。
  對此檢查人員提醒:近年來,不少企業(yè)為籌集經營資金,會向員工等個人集資借款,并支付較高的利息,這時取得利息的個人存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支付利息的單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因此,請扣繳單位及時履行義務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