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決定期限
(二)送達時限
(三)除外時間
(四)費用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行政許可的實施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和費用規(guī)定
1.決定期限
(1)行政機關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許可,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送達時限
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3.除外時間
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4.費用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包括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等)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