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考點】: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的構成要件
①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二)合同訂立的幾種特殊方式
1.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
招標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定標是承諾。
2.交叉要約
交叉要約,是指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方式,相互不約而同地向對方發(fā)出了相同內容的要約。
3.拍賣
(1)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應買人所作應買的意思表示屬于要約,拍賣人落槌即同意與最后報價人成交的意思表示屬于承諾。
(2)應買人作出應買的意思表示后,在其他應買人報出更高價前維持其拘束力,應買一旦作出“不得撤銷”。
4.商品陳列待售
陳列商品明碼實價且正在出售,屬于要約(如自動售貨機);陳列如果只起招徠顧客作用的,屬于要約邀請(如街市叫賣)。
5.寄送商品價目表
一般情況下,寄送商品價目表屬于要約邀請;但如果價目表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并表達出愿意受其約束,則為要約。
6.廣告
一般情況下,廣告屬于要約邀請;但如果廣告內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條款,又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則屬于要約。
7.司法解釋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2.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不符的,應當以“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應當以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013年新增)
4.對于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5.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4)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