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考點】: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撤銷權)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
3.代位權的效力
(1)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3)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4.稅收代位權(2013年新增)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1.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未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1)名義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行使。
(2)范圍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費用負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①原告:債權人
②被告:債務人
③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
3.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2)債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結果無優(yōu)先受償權。
5.稅收撤銷權(2013年新增)
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其行為有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