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種類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三種。
(二)回避適用的人員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不包括辯護人、證人、代理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下列情形下應當回避:
1.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