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1)一般情況——同增值稅
(2)特殊情況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2.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3.納稅地點
(1)固定業(yè)戶
①銷售及自產自用→機構所在地
②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機構所在地
③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分別申報→經(jīng)批準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為單位→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在受托方機構所在地申報
②受托方為個人(個體經(jīng)營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繳納→在委托方機構所在地申報
(3)進口→報關地海關
【注意】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