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wù)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至2014年6月30日止,欠繳地方稅收200萬元以上的企業(yè)(單位),欠繳地方稅收10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繳的予以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wù)局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