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晴自小愛好文學,工作后仍堅持寫游記、散文、小說等,偶爾會將得意之作向報紙、雜志投稿。一天,她突然發(fā)現(xiàn)自己寫的一篇短篇小說同時被兩家報社采用了,半個月后兩份稿酬先后到手。開心之余,問題來了,她想起了朋友曾提醒,取得稿酬收入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究竟是怎么個算法呢?她查詢了個人所得稅法,發(fā)現(xiàn)稅法中雖然明確稿酬收入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說明像她這種兩處取得稿酬是應合并計算還是要分次計算?
  帶著疑問,書晴走進了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獲悉情況后給出了指引: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的規(guī)定,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書晴在不同報社取得的兩處稿酬收入可分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工作人員還進一步補充,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聽完工作人員的詳細解釋,書晴恍然大悟,想不到小小的稿酬背后還有這么多稅法知識,她趕緊在前臺窗口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文章來源:廣州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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