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fā)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guī)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guī)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特點
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guī)范的收購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愿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部分自愿要約,是指收購者依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范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要約收購的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要約收購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蹲C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guī)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guī)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fā)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fā)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蹲C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guī)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fā)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購過程的復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guī)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guī)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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