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生注意事項
 
  一、2013年度初級考試改為在10月26日上午兩科連考,考試時間為3.5個小時,請考生注意掌握好時間,做好考試準備工作。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初級資格

中級資格

高級資格

10月26日

9:00-12:30

經濟法基礎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初級會計實務

14:00-16:30

財務管理

  

10月27日

  

9:00-11:30

經濟法

08:30—12:00

高級會計實務

  
  二、初級資格考試試題全部實行客觀化,考生答題只需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即可。
  三、開考前,考生必須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上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姓名、座次號和準考證號等信息,并用2B鉛筆準確填涂準考證號相應的信息點;其次,考生必須在試題本上填寫本人的姓名、準考證號。
  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試題本左上角“試卷類型”下的條形碼揭下,粘貼在答題卡的條形碼粘貼區(qū)內,否則無法取得考試成績。
  答題時,客觀試題必須按規(guī)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guī)定位置填涂;主觀試題必須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上規(guī)定區(qū)域答題,要求字體工整、筆跡清楚,并注意嚴格按照題號順序在各題目的答題區(qū)域內作答,超出答題區(qū)域書寫的答案無效,在草稿紙、試題本上答題也無效。考生應注意保持答題卡卡面清潔,禁止折疊,禁止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使用涂改液、膠帶紙和修正帶。
  四、考生應及時上網打印準考證,對考生信息進行認真核對,有錯誤的報市會計考辦予以更正。打印網址如下:
  初中級http://60.208.116.167:8080/ksbm/usercxzkz.jsp
  高級http://60.208.116.167:88/ksbm/usercxzkz.jsp
  五、在打印準考證過程中,如發(fā)現照片有錯誤需要更正的,考生需提供如下資料:
  1、考生電子版照片。
  2、考生身份證彩色掃描件。
  3、考生本人親筆書寫的情況說明。
  4、原錯誤的準考證打印件。
  請于10月24日前,交到宜賓市翠屏區(qū)小北街9號市財政局會計科楊學勤處。
  六、考生應注意閱讀《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和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遵守考試紀律,樹立“誠信考試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正確觀念,營造和諧、公平、安全的考試環(huán)境和氛圍。
  七、宜賓市會計考辦考試值班電話:0831-8221473。
  附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ㄈ┰谠嚲硪?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ㄋ模┪丛谝?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耘愿Q、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ㄆ撸┻`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ò耍┰诳荚囆盘柊l(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
  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ǘ┗ハ鄠鬟f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ㄈ┕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ㄋ模﹤卧臁⑼扛淖C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ㄆ撸┡c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ň牛┢渌麌乐剡`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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