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慶價格鑒證師價格主管部門為價格鑒證師的注冊初審關。        價格鑒證師注冊管理辦法:
  *9條 為規(guī)范價格鑒證師注冊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價格鑒證師注冊與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為價格鑒證師的注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為價格鑒證師的注冊初審關。
 
  第四條 價格鑒證師注冊,由價格鑒證師注冊申請人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初審機關提出注冊申請,初審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作出準予或不予價格鑒證師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