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關進法治之籠,只是*9步。我們都明白權力的本性,它困在逼仄的籠中,怎么可能安分守己、循規(guī)蹈矩呢?恐怕時時刻刻,它都企圖沖破桎梏,放縱爪牙。法治這一道鎖鏈,并不能保證萬無一失,我們必須未雨綢繆,在它身上再加一道鎖。法治是外在的限制,這一道鎖,則側重于內(nèi)在的限制。
此即分權,顧名思義,即把籠中的權力大卸八塊。這八塊,不僅要接受法治的約束,還要相互制衡。
為什么要分權?此中道理想必不難理解。這就像,假如只有一個人,他得自食其力;兩個人,便有了競爭的利害;三個人,勾心斗角必定加劇。所謂“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雖是反面的案例,卻充分印證了制衡之理。
當然,現(xiàn)實之中,常見反例。今日中國,我們將司法權一分為三,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各得其一,本希望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三國之魏蜀吳,互相制約,不曾想在一些地方卻淪為了桃園結義的劉關張,一心對外。這證偽了分權嗎?不,這充其量只能說明,錯誤的分權,效果會適得其反。甚至,這壓根就不是分權,而是分職。分權是將權力分在了三到五個碗中,各碗之間相互獨立;分職只是將權力分成三到五份,不過還在一個碗中。
關于分權的必要性,現(xiàn)代分權學說的奠基人孟德斯鳩早有精辟論述:“立法權和行政權如果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構的手中,自由便不復存在。因為人們擔心這同一個君主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推行。”“司法權如果與立法權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將由專斷的權力處置,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權如果與行政權合并,法官就將擁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由同一個人,或由權貴、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構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的權力、執(zhí)行國家決議的權力以及裁決罪行或個人爭端的權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三權分立的典范,非美國莫屬,以至我們一說“分權”,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美國,而非它的發(fā)源地英國。美國的分權,幾乎將制衡做到了極致,這三權,一面獨立自主,另一面環(huán)環(huán)相扣。我們都艷羨美國的司法獨立,然而其司法權的獨立,并不等于是獨立王國,它依然要受到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制衡。這尤其表現(xiàn)為法官的選拔。如美國聯(lián)邦*6法院的九位大法官,被尊為圣人,介于人神之間,他們?nèi)绾巫叩竭@一步?一是總統(tǒng)提名,二是參議院同意,換言之,行政權與立法權都有機會杯葛大法官的誕生,尤其是參議院這一關,曾阻斷了羅伯特·博克等法界名流通往美國聯(lián)邦*6法院的圣殿之路。反過來,待大法官被任命,他就完全獨立,甚至常常反噬提名他的總統(tǒng)。由此可見,立法權與行政權制衡司法權,司法權回過頭來再制衡立法權與行政權,三權相愛相殺,目的只有一個:保障公民權利。
話說回來,分權是定理,三權分立卻非定理。換言之,憲政國家,必須要分權,至于怎么分,分成幾塊,當取決于傳統(tǒng)與國情。孫中山先生痛感三權分立之不足,創(chuàng)制了五權分立,成就了與“三民主義”齊名的“五權憲法”。他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加上了考試權和監(jiān)察權,這二權,皆源于中國傳統(tǒng),譬如監(jiān)察制度,在古代中國的行政體系當中,所發(fā)揮的效用非同一般,當然,說到底,它只是皇權的一個枝節(jié),依附而不獨立。孫先生的五權說,正試圖使其獨立出來,以監(jiān)督其他權力,這大抵可謂對“中國傳統(tǒng)的創(chuàng)造性轉(zhuǎn)化”??上?,無論孫先生生前還是身后,包括現(xiàn)在的中國臺灣,五權憲法的現(xiàn)狀,仍遠遠落后于理想。“駕乎歐美之上”的立意,目前來看,還是一輪幻影。
是不是權力分得越細越好呢?自然不是。我們除了追求公權力之間的制衡,還要追求其工作效率。“小政府”固然是我們所愿,然而政府的權力小到連一個殺人的兇徒都緝拿不了,連一個公共圖書館都建造不了,顯然違背了我們依社會契約建立政府的初衷。所以孟德斯鳩將權力一分為三,而非更多,正有其深意存焉:為了兼顧制衡與效率。有些國家,覺得三權分立有損行政效率,干脆簡化為兩權分立,如讓立法權與行政權穿同一條褲腿,另一條褲腿留給了司法權,以為制衡。更有學者依此——權力結構的重心——將憲政國家分作了立法國家(如英國)、司法國家(如美國)與行政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
不論是兩權分立、三權分立還是五權分立,不論是立法國家、司法國家還是行政國家,分權,正如杰弗遜對約翰·亞當斯所言:是一個好政府的*9原則。反之,“把全部立法、行政、司法權力集中,不論交給一個人、少數(shù)人還是許多人,不論實行世襲制、自我任命制還是選舉制,都可恰如其分地稱之為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