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集團宣布,董事會2015年5月批準針對公司董事長兼CEO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薪酬計劃。根據該計劃,劉強東在計劃規(guī)定的10年內,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且沒有現金獎勵。
  另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0,000股A股股權,相當于公司所有流通股股的0.9%。
  劉強東獲得的這筆股權每股執(zhí)行價格為16.70美元(相當于每股ADS33.40美元)。在該10年期限內,公司不得再向劉強東授予額外股權。
  8月8日,劉強東與章澤天結婚的消息被曝出。
  有網友認為這意味著,劉強東此前所有的資產均為其婚前個人財產?;楹?0年內,其個人收入最多只有10元。倘若兩人10年內離婚,章澤天最多從劉強東手里分得5塊錢,相反章澤天在10年內的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得分劉強東一半。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對于婚前掌握大量家族財產或個人財產的人士來說,在結婚前對財產的性質通過法律手段進行明晰和疏理,也是合理的,這很可能會有利于結婚后夫妻雙方對財產性質的認知達成一致,減少糾紛。
  舉例來說,即使在結婚后取得股權,股權也未必一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比如說,結婚后以婚前個人存款來購買股份,我個人認為其實是一種個人財產形態(tài)的變化,仍然應當是個人財產。所以在結婚前就通過法律手段將哪些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哪些是婚后的財產分清,避免婚后矛盾,也是可以理解的一種做法。
  其次,對于公司股東來說,其主要的收入來源往往并非工資收入,既然是股東,主要收入來源可能是年終的分紅收入,或股權的增值。因為京東集團已經是上市公司,所以夫妻二人將來最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恐怕是股份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增值。
  這種增值,顯然與其婚姻期間的勞動付出有直接關系,不是*6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所稱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該條將個人財產所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規(guī)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孳息如銀行存款,自然增值如房屋在婚后隨著時間而產生的增值,與個人的勞務付出沒有太大的關系,而公司股份的價值卻與公司股東的經營息息相關。
  也就是說,除非其公司經營不善,股份沒有增值甚至貶值,股份就完全是其個人財產,否則,其公司股份的增值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然的話,一個人經營公司五年、甚至十年后,其公司經營良好,而其付出的價值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沒有體現,這是不合邏輯的,所以,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躲在某個地方,我個人認為就是股份的增值部分。
  司法實踐中,對于一方婚前的股權法官往往直接作為一方個人財產處理了,這是有條件的。比如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好或一般,沒有增值可分;或者離婚時間離結婚時間較近,增值被忽略,沒有評估的必要;再有,就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那就是公司股份的評估非常困難,有些公司不配合,不出示財務賬簿,或者出示假的財務賬簿,致使評估機構不能得出準確的股份現有價值。但是具體到這個案例嘛,這些問題基本都不存在。
  因為公司是上市公司,股份價值是增漲還是貶損,一目了然,甚至不需要去評估。
  如果將來股份出售,這部分增值會變成“收益”,根據《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部分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三在這一點上的規(guī)定是完全吻合的,真是嚴絲合縫的規(guī)定。
  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guī)定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不僅于股權,劉強東其它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投資,只要有收益,也均會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行列。
  除了公司股份,婚后可能產生的財產還很多,這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當然,對于劉強東是否在結婚前就行權,還是只取得了公司股票期權,我們還不十分清楚。股票期權,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來講,公司授予期權是一個時間,權利人實際購買股票也就是行權是另一個時間,權利人如果實際出售股票獲益又是另一個時間。
  對于何種情況下可以行權,在期權協議中往往會附加一定的條件。比如規(guī)定公司員工在工作滿幾年后可以行權一部分,在工作滿幾年后可以行權另一部分等等。
  如果劉強東在結婚前已行權,則股票是其個人財產無異,只是婚后的增值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在婚前被授予了期權,但在結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股權,我個人認為那只是個人財產形態(tài)的變化而已,和婚前行權的效果是完全一樣的,即股份是個人財產,但行權之后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是一旦有訴訟發(fā)生,劉本人對此有舉證責任,因為行權的時間已經在婚后,根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度,婚后所得一般是可以推定為共同財產的,因此他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來證明系用個人財產投資;如果結婚后行權,而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股份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無異;最復雜的是,被授予期權的時間是在婚前,結婚后以個人財產行權,且離結婚時間較遠,那婚后這段時間的工作期間是不是也要考慮,不能完全考慮出資的來源,也即即使出資來源于個人財產,也要適當考慮婚姻存續(xù)期間的積累,這個股權的性質就比較復雜了。
  其實,對于這種婚前就有大量家族或個人財產的人,尤其是再婚人士,在目前離婚率高漲的現實面前,在婚前就進行財產的規(guī)劃,我個人是非常理解的,他們有現實的需要。但遭遇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在新婚前談錢貌似是個很傷感情的事,所以他們只能采取一些技術手段予以解決,一般不會正視這個問題,去簽個婚前財產約定什么的。
  筆者個人也曾做過婚前財產約定的起草及見證工作,要結婚的男女,把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實行的財產制度、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性質、繼承所得的性質、生活費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支出甚或一方對另一方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等一并簽署清楚,做到明明白白的結婚,省得結婚后鬧矛盾,也給那些豪門的父母一輩吃下定心丸,因為不管財產實際在誰的名下,其實往往是父母一輩的血汗錢,在子女名下經營有時只是為了各種方便。
  在離婚案件中,會引發(fā)一些財產的所有權確認案件,均是父母和小兩口來打。所以為了自己或家族的安寧,簽個婚前的財產約定也未嘗不是個好的辦法。
  我發(fā)現有些公證員對婚前財產約定的性質還很模糊,他們認為婚前財產約定,就是說明哪些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聲明,我個人認為不是這樣,這樣把婚前財產約定的性質弄得過于狹窄了。此處的婚前,指的是簽定的時間,在婚前,兩人就把婚前個人財產的清單列明,予以確認,同時,也是最為重要的,是選擇結婚后的財產制度。
  我們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婚姻法》同時明確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對于財產制度,約定優(yōu)先于法定。如果二人愿意選擇婚后適用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將是這份約定里最為重要的條款。同時,如果適用分別財產制度,約定中是不是要規(guī)定對一方的勞務補償內容等,就要有所考慮了。
  除了夫妻之間簽訂財產約定,從公司的角度考慮,也應該有針對股東婚姻變動的風險防控措施。比如在股東結婚之前,就要考慮到股東一旦離婚對公司資產的影響,是不是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何種情況下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或干脆排除股東配偶通過離婚成為公司股東的可能性,只享有以折價方式分割股權的權利,讓股東及配偶在結婚前簽署與公司之間的相關協議,防患于未然。
  最后,如果真的一方在婚姻中處于弱勢,又遭遇了離婚,可以申請一次性的困難幫助,對于沒有房屋和其它資產的,法官有權利判決一次性的困難幫助金。
  有一次,一個法官告訴我,他們院里判困難幫助金不會超過3萬元,對于普通的離婚案件,也許這是個可接受的數額,但是對于雙方經濟懸殊,一方擁有巨額資產的情況,法官應該有權利利用自由裁量權將這個數額擴大。
  分析了這么多法律條框,還是回到最初吧。這世界不象我們想的那么好,也不象我們想得那么壞。在沒有簽訂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回避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制也很有困難,但《婚姻法》也規(guī)定了保護一方個人財產的規(guī)定,結婚也并不是一夜致富的手段。我還是相信這世界有美好而純粹的愛情,愛情也需要我們堅守和升華,雖然我看過太多反面案例,還是祝福他們婚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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