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地方有一座建筑雄偉、裝備現代的法院大廈,人們會情不自禁地為該地的法治環(huán)境多打幾分。記得在改革開放初期,外國企業(yè)來華投資時先看我國是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如外資企業(yè)法),再看我國有沒有公正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和程序)。即使在今天,一些聰明的地方黨政領導甚至會專門陪同外商參觀當地的法院大樓,以增強外商對本地法治環(huán)境的信心。對于外商是如此,對于廣大人民群眾更是如此。一個地方的司法環(huán)境在很大程度上調節(jié)著人們對在此地平安生活、依法經營乃至幸福指數的心理預期。對于經濟領域來說,司法環(huán)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經濟的發(fā)展。
隨著法治的進步和司法需求的增長,人們對司法環(huán)境的期待已經不再滿足于幾部標志性的法律或一座外觀雄偉的司法大樓了。研究人員根據現代法治的要求,為一個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歸納、設計了若干構成要素。
美國商會法律改革研究所開發(fā)了“美國商事訴訟環(huán)境評價系統(tǒng)”,從這一專門領域入手對美國司法現狀作出評價,同時將評價結果公之于眾,一是供各州政府和法院改善本地的司法制度之用,二是供商業(yè)組織選擇投資地區(qū)、從事經濟活動時參考。十多年來,這項權威的評價活動已經有9次。實踐證明,該評價體系對美國各州極具影響力,因為調查結果會影響到許多美國公司的商業(yè)行為選擇,從而會對整個州的經濟產生巨大影響。該評價系統(tǒng)涉及10個領域,包括實體法的合理性、地域管轄制度的正確性、訴訟效率、證據制度、法官的公正性、司法能力、陪審團的公正性等。
在歐洲,歐盟的司法效能委員會從2004年起對歐洲各國的司法制度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之后,該委員會與相關國家交換意見,提出相應的改革建議,促進各國努力消除本國的司法弊端,改善訴訟環(huán)境。該評估系統(tǒng)涵蓋尋求司法救濟的便捷性、法院組織的完備性、公正審判、法官能力與保障、是否提供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判決執(zhí)行制度等12個領域,共設計了208個問題。
不論美國的“訴訟環(huán)境評價”,還是歐洲的“司法效能評估”,它們都是從司法消費者的角度評價一個國家(地區(qū))的司法制度能否滿足可能成為當事人的公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而這些評價標準都是一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應當具備的要件。對于中國來說,從最初外商提出的具備“一部法律、一座大樓”的基本要求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為我們的司法改革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根據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涵,參考外國的司法改革經驗,要讓一個“司法消費者”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國的司法制度至少要滿足以下六個標準:
標準一:所有含有法律問題的爭議均能進入司法系統(tǒng)。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不是說其他“防線”不重要,而是說凡涉及法律的問題,當其他渠道無法解決時,最后還有司法作為最后一道救濟手段。這也是外國已經列入基本人權的“ACCESS TO JUSTICE”權利(獲得司法救濟權,又譯“接近正義”)。這一標準能夠有效約束我國某些法院對一些案件不予受理、也不制作文書的不當做法。
標準二: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獲得公平的待遇。
這是對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獲得充分、平等地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機會。對于司法程序中的當事人來說,最重要的有兩項:一是保持相對于對方的優(yōu)勢,以實現自己的*5利益;二是平等地、充分地表達自己的理由,至少獲得程序上的公平正義。即使是敗訴的當事人,同樣會因獲得程序正義而有所滿足。
標準三:法官以較高的法律職業(yè)水準作出裁判。
這一標準是對法官的司法能力的要求,同時也是對司法裁判的實體正確性即實體正義的要求。在法律職業(yè)人眼中,人類認識的局限性會讓我們難以判斷真正的實體正義是否已經實現。于是,有一種說法認為只要經過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其實體處理結果即應推定是正確的,更有一種美式論斷稱“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所以它才是終局的,恰恰相反, 因為我的判決享有終局性,所以它是正確的。”其實,除此之外還必須增加另一項保障,那就是裁判者要有較高的法律職業(yè)能力。
標準四:國家提供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這是一個已為人廣泛接受的新理念。歐洲和其他很多國家都把發(fā)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改革內容,我國也不例外。除了司法這一正規(guī)的依照法律解決糾紛的渠道外,國家和社會還應當為當事人提供經濟、便捷、多元的替代性救濟渠道,如調解、仲裁和其他方式。在訴求多樣、矛盾多發(fā)、價值多元的今天,司法已無法再單槍匹馬包打天下了,而必須有相應的替代性糾紛解決辦法給予有效輔助。
標準五:司法必須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運行。
司法的獨立、公正、公信等屬性要求法院把自己的活動展現在公眾面前,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樣,司法才能獲得“最后一道防線”的正當性,也才能保持其持續(xù)的權威。司法公開的另一種效果是能夠促使更多糾紛在開庭審理之前獲得和解,或者通過具有保密性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化解。
標準六: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在傳統(tǒng)觀念中,效率不是司法的根本追求。但是,司法效率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司法能力和司法責任,體現為為民便民的具體措施,進而成為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組織部分。
如果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都能滿足以上六個標準,那么,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或許就不難實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