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支出明細表的填寫方法
1.與舊表比較,新表捐贈支出的計提基數(shù)是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是除捐贈和“三新”(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fā)費用加計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則計提基數(shù)中的“會計利潤”一定要加上“營業(yè)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2.所謂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yè)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
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fā)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青年自愿者協(xié)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qū)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初級衛(wèi)生保健基金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癌癥研究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xié)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huán)境保護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和稅務部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不符合此條件的捐贈則為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3.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業(yè)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下列捐贈可在計算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①向經認定的“紅十字事業(yè)”捐贈;
②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③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④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⑤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
下列捐贈可按計提基數(shù)的10%的范圍內扣除:
①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②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③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除上述全額扣除和按10%的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外,其余的均按3%的比例(金融企業(yè)按1.5%)扣除。自2005年這項扣除增加了以下項目:
①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
②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
③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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