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總則
*9條為摸清公司家底,防止財產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二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點公司財物。
第三條公司自查和上級抽查相結合,重點放在抽查上;賬內、賬外一起查,重點放在賬外。
第四條公司所有財產均屬清點范圍,要求全面徹底,不留死角。
清產核資重點范圍: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房屋建筑物業(yè)、機器設備、工具、工裝、備品備件;
3.低值易耗品。
第五條公司設立財產賬簿,作為財物管理的依據。
第三章清點程序
第六條公司組成清點財產的臨時小組,由公司領導任組長,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派員參加、專人負責。
第七條提出清點工作方案,包括從清點、登記、匯總、分類、詢價、建卡、設賬一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第八條組織實施。
1.清點、登記:清點小組人員會同有關人員逐一登記公司所有財產;
2.匯總、分類:按部門等類別匯總、分類;
3.建卡:按部門登入財產登記卡,一式份,分存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
4.詢價、設賬:查詢無價者均由清點小組估價,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建實物賬實行實物明細核算及管理。
第九條清產核資處置。
1.將發(fā)現的賬賬不符、賬實不符,按規(guī)定作盤盈、盤虧處理;
2.對超額部分限期辦理退庫手續(xù),對不足部分增撥定額資金;
3.對各下屬單位推動建立相應的資產、財產賬簿。
第十條清點結果、報表交總經理審批,行政部、財務部備案。
第四章財產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財產的添置應及時登記入賬。
第十二條公司財產的損壞、變賣應及時登記入賬。
第十三條公司財產的部門調配,應及時在財產登記卡上變更。
第十四條員工調離公司時,應做好其使用財產的交接工作。凡有損失的,均應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清產核資在開辦內部銀行、政府國有資產普查、產權登記、核定資產、合資等經濟活動時進行,每個會計年度*4清查一次。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