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定義
信用證,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動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guī)定單據(jù),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進行付款,或者承兌和支付受益人開立的匯票;或者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和支付匯票;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通俗地講,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一種有條件地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的當事人主要有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受益人等。
(1)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商。當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進口商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進口地銀行申請開出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信用證。信用證開立以后,進口商便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在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之后,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開證行,贖取單據(jù)。但對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進口商有權拒絕贖單。進口商在付款贖單之后,如發(fā)現(xiàn)所提取的貨物在數(shù)量、品種、品格、質量等與單據(jù)不符,應向有關責任者索賠,而與銀行無關。如果信用證是由銀行主動開立的,則沒有開證申請人。
(2)開證銀行,是指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證銀行應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要木及時、正確地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之后,開證銀行便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而不管進口商是否拒絕贖單或無力支付。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后,如進口商無力贖單,則開證銀行有權處理單據(jù)和貨物。并有權向進口商追索所得銷售貨款仍不足抵償墊付款項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明確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證,憑發(fā)票、提單等收取貨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后,應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裝運貨物,提交單據(jù),據(jù)以收取貨款。受益人應對所發(fā)貨物和所提交的單據(jù)全面負責。
除此之外,信用證的當事人還包括:通知銀行,指接受開證銀行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商的銀行,一般為出口商所在銀行,只負責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議付銀行,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銀行,可以信用證上的開證行負責條款及有關指示將有關單據(jù)寄給開證銀行,向開證銀行索回所墊貨款;付款銀行,是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的,一般為開證銀行,也可以是開證銀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信用證的基本內容
信用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1)開證銀行的名稱,包括其全稱以及地址、電報掛號、電傳號碼等,以便聯(lián)系。
(2)信用證的種類。如“不可撤銷信用證”或“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信用證”或“遠期信用證”等。
(3)信用證金額和貨幣,信用證金額是開證銀行付款責任的*6限額,一般應用大小寫記載。
(4)信用證的號碼和日期。信用證上的日期為開證銀行出具信用證的日期。
(5)開證申請人,包括其全稱和詳細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稱和地址。
(7)匯票和單據(jù)。如規(guī)定受益人憑匯票收款,則應規(guī)定應開立什么匯票,如即期匯票還是遠期匯票,匯票的金額和付款銀行等。如信用證未規(guī)定匯票條款,則受益人可只憑信用證上規(guī)定的單據(jù)收款。信用證上應規(guī)定單據(jù)的種類,包括貨物單據(jù)(如發(fā)票、產地證明書、商檢證明書、重量單、裝箱單等)、運輸單據(jù)(如提單)和保險單據(jù)(保險單),以及單據(jù)的份數(shù)。
(8)對貨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貨物的品名、品質、規(guī)格、數(shù)量、包裝等。
(9)對運輸?shù)囊?,包括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10)信用證的有效期(指銀行承擔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單時間超過該期限,銀行有權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和到期地點(是在什么國家和地區(qū)到期)。
(11)保證條款,指開證銀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條款。
(12)其他特殊條件,由開證銀行根據(jù)每一筆業(yè)務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規(guī)定。
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
(1)信用證根據(jù)是否附有貨運單據(jù)可以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兩種。
①跟單信用證,是指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jù)付款的信用證。這里所說的單據(jù)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jù)(提單)或證明貨物已經發(fā)運的單據(jù)(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jù)等),跟單信用證主要用于國際貿易結算。
②光票信用證,是指憑不附貨運單據(jù)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些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jù)(如發(fā)票、墊款清單等)的信用證也屬于光票信用證。光票信用證由于不附有貨運單據(jù),對進口商來說風險太大,因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主要用于貿易從屬費用以及小額樣品貨款的結算及來料加工、補償貿易中的預付定金等。在非貿易結算方畫使用較多,旅行信用證就是屬于光票信用證。
(2)根據(jù)開證銀行對信用證所負的責任不同,信用證可以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兩種。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開證銀行便承擔履約付款的義務。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有關條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jù)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銀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較有保障,因而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凡是不可撤銷信用證,在信用證中應注明“不可撤銷”字樣,并載有開證銀行保證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凡是可撤銷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以資識別。這種信用證對出口商極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這種信用證,現(xiàn)在已很少使用。如信用證中無表明“不可撤銷”或“可撤銷”的字樣,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信用證按照有沒有另一家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①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jù)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叫做保兌行。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撤銷信用證才能得到保兌銀行的保兌。“保兌”是指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不可撤銷的保兌信用證,意味著該信用證不但有開證行不可撤銷的付款保證,而且又有保兌行的兌付保證。這種有雙重保證的信用證對出口商最為有利。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保兌的手續(xù)一般是由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列保兌文句。
②不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銀行資信很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
(4)信用證根據(jù)付款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①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貨運單據(jù)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特點是出口商收匯迅速安全,有利于出口商的資金周轉,在國際上使用最多。
②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jù)后,先辦理承兌,到匯票規(guī)定期限才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貨物裝船后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一般不要求出口商開立匯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xiàn)市場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由于銀行借款利率總是高于貼現(xiàn)利率。所以,若使用這種信用證,貨價應比遠期信用證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與現(xiàn)率之間的差額。
(5)根據(jù)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信用證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①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9受益人)可以要求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本國或外國的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按規(guī)定,可轉讓信用證只能由“轉讓銀行”轉讓。轉讓銀行可以是開證銀行或保兌銀行,或者在信用證中明確命名為轉讓銀行的銀行。
惟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方可轉讓??赊D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9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9受益人,則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圍。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轉讓,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以分別若于部分轉讓信用證,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在轉讓后,*9受益人有權以自身的發(fā)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fā)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guī)定的原金額。如信用證規(guī)定了單價,應按原單價開立。在替換發(fā)票(或匯票)時,*9受益人可在信用證項下取得自身發(fā)票和第二受益人發(fā)票之間的差額。
在實際業(yè)務中,要求開立可轉讓信用證的*9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xù)。但信用證轉讓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jù)有問題,則*9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①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huán)信用證
循環(huán)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guī)定的次數(shù)或規(guī)定的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
循環(huán)信用證又分為按時間循環(huán)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huán)信用證兩種。
①按時間循環(huán)的信用證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guī)定的金額。比如信用證規(guī)定1、2、3月按月循環(huán),則1月份金額用完后,2月份信用證金額又恢復,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②按金額循環(huán)的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金額用完后,仍恢復到原金額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規(guī)定的總額為止。
在按金額循環(huán)的信用證的條件下,如何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如下三種:
自動循環(huán)。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要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非自動循環(huán)。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恢復到原金額繼續(xù)使用。
半自動循環(huán)。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huán)使用的通知,自規(guī)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循環(huán)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huán)信用證則可多次循環(huán)使用。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jié)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簡化出口商的審證、改證等手續(xù),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的情況下使用。
(7)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9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商)和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9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以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yè)務。
(8)對背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是指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jù)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匪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貿易。
(9)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授權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的信用證。預支信用證可分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jù)的聲明書的。當貨運單據(jù)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本息。為引人注目,這種預支貨款的條款,常用紅字,故習稱“紅條款信用證”。這種預支信用證由于可能發(fā)生受益人預支后不發(fā)貨和交單的情況,所以只有進口商認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貿易伙伴時才要求銀行開立。
(10)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凡是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稱為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又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①公開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愿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遍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它對出口商融通資金較為方便。
②限制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本身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證。
(11)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yè)票據(jù)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或保證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根據(jù)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由開證銀行付款,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或不開匯票),并提交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
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由開證銀行付款,因此,備用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fā)生毀約時,取得補償?shù)囊环N方式,它廣泛運用于招標、還款或履約保證、賒銷、預付貨款以及為商業(yè)票據(jù)作保等。
信用證結算的基本程序
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其基本業(yè)務程序為;
(1)申請
進出口雙方在交易合同中規(guī)定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為了履行合同,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向當?shù)劂y行填制開證申請書,依照合司的有關條款填制申請書的各項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具信用證。
(2)開證
開證銀行審核無誤后,根據(jù)開證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向受益人(出口商)開出信用證,并將信用證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銀行(即通知銀行)。
(3)通知
通知銀行收到開證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后,經核對印鑒密押無誤后,根據(jù)開證行的要求編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
(4)交單
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后,按照信用證的條款辦事,在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裝貨,取得運輸單據(jù)并備齊信用證所要求的其他單據(jù),開出匯票,一并送交當?shù)劂y行(議付銀行)。
(5)墊付
議付銀行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對受益人提供的單據(j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按照匯票金額扣除應付利息后墊付受益人。
(6)寄單
議付銀行將匯票和有關單據(jù)寄交給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以索取貨款。
(1)償付
開證銀行(或開證銀行指定的付款銀行)審核有關單據(jù),認為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即向議付銀行償付墊付款項。
(8)開證銀行通知開證申請人向銀行付款贖單。
(9)開證申請人接開證銀行通知后,即向開證銀行付款,從而獲取單據(jù)憑以提取貨物。
信用證結算的性質和特點
從性質上講,信用證結算首先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開證銀行保證當受益人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時履行付款義務。這與匯款、托收結算方式的商業(yè)信用性質不同。因而比匯款、托收結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文件。信用證雖然以買賣合同為依據(jù)開立,但它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開證銀行以及其他參與信用證業(yè)務的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guī)定辦理。此外,信用證業(yè)務是一種單據(jù)買賣,銀行憑表面合格的單據(jù)付款,而不以貨物為準。
與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相比較,信用證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證結算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付款保證,因而對于出口商來說收匯有了較高保障。
(2)手續(xù)繁、費用多
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必須履行開證、通知、審證、交單、審單、墊付、償付、贖單等一系列尹續(xù),手續(xù)較為復雜,而且對于進口商來說,需要支付較高的費用,而且還需交納一定的押金等,費用比匯款、托收高得多。
(3)資金負擔比較均衡
對于進口商來說,開證時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證人作擔保,收單時才支付全部貨款,這比預付貨款資金負擔要輕得多。對于出口商來說,由于信用證作保證,裝運貨物后可以把單據(jù)賣給出口地銀行以提前獲得款項,其資金負擔自然比托收和貨到付款輕得多。
(4)采用信用證結算容易產生欺詐
由于銀行只管單據(jù),不問事實,如果受益人不根據(jù)實際貨物而偽造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jù)甚至制作根本沒有貨物的假單據(jù)照樣取得貨款,這樣進n商就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