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臺州會計實務知識相關內容購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進項稅可以抵扣嗎總結如下:
  【問題】
  假設我公司是A公司,經銷商是B公司,收貨單位是C公司,具體業(yè)務是這樣的,B公司和A公司簽定銷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戶,A公司的貨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開票并收款,請問這種情況有稅務風險嗎?
  【解答】
  貴公司這種銷售行為,真實經濟業(yè)務發(fā)生的一般流程為:A公司將貨物銷售給B公司后,除收貨人與B公司不同外,其支付貨款單位和發(fā)票名稱均應為B公司。B公司購入A公司該批貨物后,再銷售給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開具發(fā)票和收取貨款。如C公司是真正購貨人,也就是收貨人,而B公司只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沒有再次銷售過程,這時,A、B公司分別存在涉嫌虛開和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而C公司購貨貨物未取得發(fā)票,其成本也不得稅前扣除,同時C公司由此也會引起其他涉稅事項。
  通過所述,我們從表面分析貴公司銷售貨物出現(xiàn)了購貨人與收貨人不一致,稅務機關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抵扣憑證協(xi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51號)相關規(guī)定,開展“票、貨、運、款是否相符”的協(xi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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