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wǎng)校友情提示,*7長治會計實務知識相關內(nèi)容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情形總結如下:
  【問題】
  我公司被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稅務機關現(xiàn)通知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請問,稅務機關的決定有沒有法律依據(jù)?如有,具體是怎樣規(guī)定的?
  【解答】
  新的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ㄒ唬┌盖閺碗s,在稅收保全期限內(nèi)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
  (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jù)材料的;
  (三)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
  (四)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置財產(chǎn),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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