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云浮高級會計實務相關內容“捆綁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總結如下:
  為加速資金回籠、帶動滯銷商品銷售,某超市采取兩件貨物“捆綁銷售”的形式,即將兩件商品捆綁在一起,消費者只要付出捆綁貨物中主要商品的價格就可以得到兩件商品。超市已按取得的銷售收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但主管稅務機關卻認為超市采取折扣買一贈一的方式銷售貨物,應按兩件商品的價格申報繳稅。
  “捆綁銷售”是目前商家比較普遍應用的一種促銷形式,從經營行為的角度看,“捆綁銷售”一般有四大特征:一是必須將“捆綁銷售”的各種不同型號或不同類別的商品一起對外出售,不拆分銷售。二是將“捆綁銷售”的各種、各類商品以一個統(tǒng)一的價格一起對外銷售,售價中一般不區(qū)分哪種商品售價是多少,或者即使區(qū)分,也是為了滿足稅法對開具發(fā)票的要求象征性地確定其中部分商品的售價,而并非實際交易的價格。三是“捆綁銷售”的價格小于按各種、各類商品分別對外銷售的價格總和,有低價位促銷和競爭優(yōu)勢。四是往往由暢銷商品與不暢銷商品或者是不暢銷商品之間進行搭配捆綁。
  在稅務處理上,“捆綁銷售”是企業(yè)為了促銷而采取的一種折扣銷售的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企業(yè)的捆綁銷售行為,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如果企業(yè)將折扣另開發(fā)票,或僅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增值稅。
  如果超市采取放棄其中一種或部分商品的售價,僅收取部分商品價款的方式進行捆綁商品營銷定價,在銷售發(fā)票中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價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價和折扣等內容,這實質上已成為“買+贈”的促銷形式。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行為。由于被放棄商品價款未按國稅函〔2010〕56號的規(guī)定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因此,在納稅申報時,超市不能將放棄收取的商品價款或對外贈送商品的價款從計稅銷售額中減除,而應按照稅法規(guī)定將沒有收取的商品價款或對外贈送商品的價款并入“捆綁銷售”的銷售額一并計繳增值稅。
     
  掃一掃微信,學習實務技巧
   
  高頓網校特別提醒:已經報名2014年財會考試的考生可按照復習計劃有效進行!另外,高頓網校2014年財會考試高清課程已經開通,通過針對性地講解、訓練、答疑、???,對學習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分析、指導,可以幫助考生全面提升備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