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阿里賬務實務相關內容納稅人發(fā)生減免稅行為,是否需要在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審批總結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9號)*9章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guī)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zhí)行。未按規(guī)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zhí)行。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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