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拉薩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財務賬目上60種“不”合法避稅的方法點評(三)總結如下:
  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70號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fā)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
  三、東北老工業(yè)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yè)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qū)東部地區(qū)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fā)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fā)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六、納稅人發(fā)生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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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財政部國稅總局財稅[2009]9號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009-1-19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50號)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的有關精神,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的銜接,加強征收管理,現(xiàn)將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和實行增值稅簡易征收辦法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下列貨物繼續(xù)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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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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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三、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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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90號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對部分項目繼續(xù)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經研究,現(xiàn)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guī)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點評:
  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jù)企業(yè)具體情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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