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個人所得稅未按時代扣怎么處理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條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guī)定,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于代扣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的處理,按國稅發(fā)[2003]47號文件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但對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會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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