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用,另外還有15%已出租。該公司財務人員詢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土地增值稅清算應該如何進行?是由納稅人主動進行清算,還是由部門安排清算?稅務部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具體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要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無論是自行清算還是要求清算,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或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
  因此,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該戶納稅人符合要求清算的條件,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按規(guī)定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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