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筑物時獲得的增值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我國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法主要是國務院1993年12月13日發(fā)布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1995年1月27日發(fā)布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我國土地增值稅收入為719.43億元,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為1.21%。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國有土地,是指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上述“贈與”是指如下情形:①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②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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