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guī)定,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銀行本票的持有人轉讓本票,應在本票背面“背書”欄內背書,加蓋本單位預留銀行印鑒,注明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內填寫受票單位名稱,之后將銀行本票直接交給被背書單位,同時向被背書單位交驗有關證件,以便被背書單位查驗。被背書單位對收受的銀行本票應認真進行審查,其審查內容與收款單位審查內容相同。按照規(guī)定,銀行本票的背書必須連續(xù),也就是說銀行本票上的任意一個被背書人就是緊隨其后的背書人,并連續(xù)不斷。如果本票的簽發(fā)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準轉讓”字佯,則該本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也可以在背書時注明“不準轉讓”,以禁止本票背書轉讓后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