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公司2008年1月發(fā)放2007年9月和10月兩個月的工資,如何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進行申報,是在補發(fā)工資薪金報表填報還是在正常工資薪金收入報表填報?
  2.公司同幾名職工簽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發(fā)放了補償金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稅,是不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報表中填報?
  答復:如果你單位不是因為資金短缺(此項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補發(fā)的工資,應將2008年1月發(fā)放的2007年9月和10月兩個月工資合并(如1月份正常發(fā)放工資,則將三個月的工資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扣除1600元費用和其他免予征稅或不征稅項目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填入“正常工資薪金收入報表”中。
  企業(yè)2008年1月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如超過72600元(暫按上年的標準執(zhí)行),差額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方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在系統中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報表”中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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