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994年前為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
  因此,公司應在向個人支付個人股利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公司將應付個人股利通過公司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個人有權隨時提取的,在分配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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