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牌照稅是以車船為征稅對象,按車船的數量或者凈噸位征收的一種稅。
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確定全國統(tǒng)一征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4 月,財政部頒發(fā)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0年4月,財政部頒發(fā)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1年9月,政務院正式公布施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
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內企業(yè)征收的這種稅并入了工商稅中,車船使用牌照稅只對個人和外國僑民繼續(xù)征收。198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后,車船使用牌照稅僅就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人員的車輛、船舶征稅。
我國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稅以取代征繳了幾十年之久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隨交強險一同繳納的新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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