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放寬了企業(yè)雇用季節(jié)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等五類人員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基數,同時擴大了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
上述五類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應加入總的職工福利費,按計算加總后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扣除限額;其次,對于國有性質的企業(yè),在賬務處理時計入“勞務費”或其他科目的五類人員的工資薪金部分,也應計入申報表附表三第22 行“工資薪金支出”載賬金額,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二條“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yè),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yè)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guī)定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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