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是什么
2019-10-15
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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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回答
我們可以先了解一下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概念,混合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含義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含義為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兩者主要的征稅規(guī)定如下。
兼營的征稅規(guī)定
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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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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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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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混合銷售的征稅規(guī)定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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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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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 |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yè)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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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guī)定:按企業(yè)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一般情況下,繳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繳納營業(yè)稅為主的企業(yè)的混合銷售交營業(yè)稅
特殊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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