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賦予權益或課以義務、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變更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等四個方面。
(1)賦予權益或課以義務
賦予權定的權益,具體表現(xiàn)為賦予相對方一種法律上的權能權力和利益.既包括行政法上的權益,也可能包括民法上的權益。課以一定的義務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定方式命令相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定行為。包括單純行為上的義務.如接受審計監(jiān)督:也包括財產(chǎn)義務,如納稅義務;還包括人身義務,如拘留決定。
(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
剝奪權益是指使行政相對方原有的法律上的權能或權利利益的喪失,如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等。免除義務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表現(xiàn)為對相對方原來所負有的義務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繼續(xù)履行義務。
(3)變更法律地位
變更法律地位就是指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方原來存在的現(xiàn)在具有的法律地位予以改變,具體表現(xiàn)為對其原來所享有權利或所負擔義務范圍的大或縮小。如批準營業(yè)執(zhí)照擴大或縮小經(jīng)營范圍。
(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
確認法律事實,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確認,如醫(yī)療事故鑒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等。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通過行政行為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范圍予以認定,或者通過~定的行政方式對相對方是否具有某種權能從法律上予以認定,如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等。
【相關內容拓展】
1.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jù),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zhí)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xiàn)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shù)?。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shù)模@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行政行為的內容一般總結為三個方面,涉及到的內容是比較多的,相關的法律中對于這部分的內容也有非常詳細的司法解釋,供大家解讀參考。近些年的行政法對于行政行為以及各個名詞的定義都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力求使制度更加簡單易懂,增強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