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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區(qū)別

2022-03-17 稅務師 761人瀏覽
老師回答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xié)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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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

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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