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是抵押的效力將從物覆蓋了,即從物一起抵押。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3.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抵押合同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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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范圍。
3.禁止約定“絕押條款”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權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
2.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
3.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
4.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法律快車提醒您,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5.最高額抵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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