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銀行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
(3)協(xié)作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jù)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chǎn)狀況惡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應先為給付的一方在對方未提供擔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制度。(比如甲乙簽訂合同,甲方向乙方銷售某產(chǎn)品,但隨后甲方得知乙方財務狀況惡化,將來無法償還價款,因此甲方?jīng)Q定不發(fā)貨)
3.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害于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4.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5.合同的擔保(見7.3擔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