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特殊交付方式,是指依據(jù)《物權法》關于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規(guī)定的四種方式,即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物權特殊交付方式的定義

1.現(xiàn)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xiàn)實地移轉于買受人的物權變動。

2.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占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xiàn)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

3.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4.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xù)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xiàn)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最為重要的物權形式。

2.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叱霈F(xiàn)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shù)乃餀唷0ǖ盅簷唷①|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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