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xù)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間的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guī)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jù)。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