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定金

  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5.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