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解讀:承兌

  匯票——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2.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nèi)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4.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5.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時才產(chǎn)生承兌的效力。
  6.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7.承兌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
 ?。?)承兌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
 ?。?)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