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原告就被告;對強制性教育和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的,應由原告住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合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票據(jù)——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