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
1、取回標的物適用的情形: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2、取回權的限制:
1)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
2)第三人依據(jù)特權法規(guī)定善意取得。
3、所有權保留的適用:只適用于動產,不適用于不動產。
4、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贖回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