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和分類
我國現(xiàn)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該法規(guī)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類:
1.以法律、法規(guī)是否對其名稱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櫬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guī)范,并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guī)定,也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
2.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令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餘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杯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按照法律、法規(guī)是否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xù)為坪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窺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4.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為標準,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向,如贈予合同。
5.按照當事****利的獲得是否支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等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guī)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6.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準,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凡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即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主合同。而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為從合同。